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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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学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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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在今年将于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纪律条令》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这“四大条令”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
重要作用。当然,“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在现代国家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从而真正做到服务于民。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充分发挥《纪律条令》的教育和威慑作用,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同时,要重视日常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依法从严治警、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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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从内容和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它涉及到多个警种多个岗位多个环节多个行为支点明确了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依据必将有效推动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和纪律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根据《三个法》、《两个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的,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予以处分的部门规章,对于推进“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提升队伍战斗力和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令》含义众所周知,公安工作是一项高风险、高压力、高诱惑的工作,特别是随着当前社会信息公开化、多元化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深化,公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同时,在当前警务实践中,信息传播的快捷和直观,要求警务信息更加公开,使公安机关和警察的行为更加直观地暴露在公众的面前,受到了公众更广泛、更严格的监督,这对人民警察纪律提出了更严格、更规范的要求。《纪律条令》的及时颁布实施,不仅将有力推进公安队伍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建设,同时也为广大民警提供了行为准则。《纪律条令》共分三章、三十一条,设置了违法违纪行为57种,其中违法违纪类40种,个人违法违纪行为17种。违法违纪处理种类有5种,分别为延期晋升、降低或取消警衔、降级、记大过、
撤职开除。从内容和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它涉及到多个警种、多个岗位、多个环节、多个行为支点,明确了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依据,必将有效推动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和纪律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二、抓住契机,培养民警自律意识条令的颁布实施,为抓好队伍执法执纪提供了有力抓手,对此,我们要从基层实际出发,以学习、落实新条令为契机,从培养民警的自律意识出发。一是领导带头遵守,发挥表率作用。基层领导要身体力行,带头学习宣传纪律条令,模范遵守纪律条令,处处以纪律条令来抓队伍管理,抓执法执纪,通过模范表率作用,在内部营造学习和遵守纪律条令的浓厚氛围。二是抓好内部排摸,找准存在问题。结合纪律条令的颁布实施,广泛内部摸排疏理,特别是要针对基层在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环节,逐案进行排查,查找有无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办案、降格处理等执法问题。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民警对条令的认知,使广大民警真正懂得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做了会带来什么后果、给公安机关带来什么负面影响的道理,提高警察在执法和服务中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加强正面引导,提高自律意识。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加强对民警的学习与教育,积极引导广大民警正确处理好强化职能与服务大局、
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确保执法的公平正义,更好地维护好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结合条令,严格规范队伍管理一是相互补充,完善机制。纪律条令的颁布实施,对基层队伍管理也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在深该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加强队伍管理的调研,结合基层队伍的特点,及时调整思路,改进管理方法,做到坚持以〈纪律条令〉为准绳,改变过去以领导个人喜好来管理队伍,避免和杜绝管理中的随意性。二是严优并济,加强管理。纪律条令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出了刚性,内容和适用对象也较以往更加全面。纪律条令对人民警察的纪律作风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尤其是提升了以枪、酒、车、赌四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的执行效力,这实际上是对民警更加爱护的体现,是严优治警的统一。因为,这些“高压线”民警一旦触到,对其工作、家庭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同时,纪律条令加大了对民警执法过程中的纪律要求,从严规范了民警的执法行为,对提高民警工作效率和自身素质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三是内外结合,强化监督。随着公众对警察日益密切的监督,公安机关对人民警察的内部监督,也渐渐由“八小时”以内向“八小时”之外转移,这也是警务体制更加健全的表现。新纪律条令共三十一条,除对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纪律要求外,还有一定篇幅是对人民警察日常生活的纪律要求。为此,
要根据《纪律条令》的要求,抓监督“渠道”的拓宽,通过加强对外宣传,实行公开承诺,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等途径,完善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果。
篇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范文
篇一6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
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三、扩大适用对象
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篇二
按照省厅的的要求部署和市局的具体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纪律条令,时刻以纪律条令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报告如下:
在今年将于6月2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这部条令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然而,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里,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
当然,光有牙还不够,当条令被违反后,这有牙的老虎还得及时反应,并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如今,我们承太平年代已经半个多世纪了,似乎有人开始遗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开始对人民警察说三道四,挑三拣四,虽然也出了如文强之类的警界败类,但我强烈鄙视这些目光短浅的人。要知道中国人民
警察之所以能够自信地立足为国家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并不是因为我们的装备多么先进,而是靠我们抓防范破破案的辉煌战绩。然而这些战绩的得来,说到底只有一句话,就是要靠严格的军纪,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这一切的信心都源自于,因为我们有严格和严明的纪律!
篇三20某某年6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
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三、扩大适用对象
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篇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日起由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6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
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三、扩大适用对象
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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